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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七十一章 国际贸易很难搞(1 / 2)

飞机在首都机场降落之后。老华侨就发现,范无病说的话可不是蒙人的。

到机场来迎接的,至少也有几十号人,而且下了飞机之后,前来迎接范无病的人当中,确实有几位政府方面的官员,比如说国务院侨办的负责人等等,这些人就是因为范无病提前联系了,说是同机抵达的有重要华侨,所以他们才赶过来的。

范无病郑重地向大家介绍了老华侨,之后就安排专人陪着老头儿在各处参观游玩儿,同时专门拨付了款项,随同他到家乡捐建学校祠堂。

至于他自己,在接待了老华侨之后,就开始将矿石样本交由国内钛铁混生矿方面的专家来进行鉴定,同时就是要咨询相关的技术,看看对方是不是真的有可能将钛铁矿进行分离。

没有多久,这个情报就得到了落实,对方确实有这个新技术,而且是一种全球任何公司都没有的技术,他们的技术来源是欧洲最大的冶金公司之一的财团的总工程师和世界矿业三巨头之一的首席探矿师。技术水准还是很高的,但唯一的一个缺陷,就是这项技术并没有实际应用过,其中的研发风险非常大,很可能成为无底洞或者研发失败,那时就会血本无归。

实际上对方要建这个分离厂,还要让范氏投资集团出钱,实际上就是在转移风险,成功了的话,赚钱的是他们,如果失败了,那么这血本无归的自然是范氏投资集团。

范无病也考虑过,如果按照商业上的风险投资的方式进行运作,倒是可以赌博的,但是这需要双方都知道事情,而不是让范氏投资集团出了钱,只分得铁矿,那个可怜的百分之一的收益也是风险巨大的不确定收益。

这还是范氏投资集团从来不缺乏现金和外汇,以及资金来源渠道,否则的话,假如范氏投资集团是国内一般企业的话,那肯定是难于进行直接外汇投资的,一旦是使用了信用证这样的投资,风险就是很大的,如果血本无归的话,对方就可以拿着协议说他们真的是投资,要范氏投资集团还钱。假如不还钱话就真的成为了信用证诈骗了

所以他们会让公司贷款,好像公司是有限责任,实际上是中方的无限责任,这样高风险的技术研发投入,对方提出的投资经常是非常保守的,实际的花销是这估算的几倍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就如国内的一些项目立项中也有很多钓鱼项目,先小额的让你上钩,后续的不投资都不行了,对于几乎肯定是这样的情况的投资,一般的企业的资金能力是承受不起的,更何况非洲那样的商业环境,绝对不能压上全部的身价。

还有一点,就是范无病回到国内之后,非洲那边儿的专家团队经过调查之后得到的情报,他们表示在非洲那里做矿,商业间谍和商业贿赂横行,比中国还厉害多了,那一万美金一小时的律师也是会被买通的。

别看他收费一小时一万美金,这和多少亿美金价值的矿山交易来比就不算什么了,因为在这里并没有什么商业信誉。诚信比在中国的律师们还差。

对于最常用的做法,就是一定要找一个懂非洲矿业法律的专家,由法律专家提出问题,同时在这非洲那边儿多找几个本地律师,让他们彼此不知道对方的存在,分别问他们同样的问题才行。

假如他们所说的一致,那么就是可信的,如果他们说的都有很大的不同,那问题就很明显了,他们中一定有人被收买了。

而且专家们在勘探了那些矿产之后,又重新估算了一下这次的项目,如果计算钛的利益,价值应该不会少于几百亿美金的。

还有一个事实也让范无病感到颇为忧虑,他一回国,就开始寻找国内的法律资源支持,但是他很快就发现,在国内居然找不到一个懂得非洲矿业法的专家,英美法律还有一些学者,就这样的专家也无法实际应用,因为他们研究的目的更多的是借鉴他们的先进立法思想建设中国的法律体系,而不是真正的应用。

这样一来,就导致他们的实操能力非常有限,临场的反应和经验基本上等同于零,而且理论水平也无法与境外的专家比,基本上他们就是外语不错,才去进行法学翻译的工作,在法学思想上并没有自己的见解。

这里如果以竞赛来比喻,就是他们是运动理论家而不是运动员,这些理论家当教练都有问题。更不要说上场较量了,中国没有能够上场较量的运动员。

还有一个问题也很重要,就是如果按照当地律师服务的规则,对于你咨询的律师,你提出的问题他必须如实回答你,答错了的话律师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你没有问到的一些问题,他也没有义务必须提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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